主播、直播带货的偷税案,在通告里能看到什么?

#税案通告#主体维度#主播#直播电商#偷逃税

主播与网络达人是本库的高频主体之一。这类通告的价值不在个案输赢,而在于它把同一类收入结构下的违法手法重复展示了六年——哪些做法会被认定为偷税、按什么口径追缴、什么情节移送公安,通告里都有对应表述。

一、通告里反复出现的四类手法

  1. 隐匿收入——打赏、坑位费、佣金走个人账户或第三方账户,不进对公账、不申报;
  2. 阴阳合同——对外公示一份低价合同,另签一份真实分成协议,差额体外循环;
  3. 虚开发票抵扣——把个人消费、团队成本包装成经营支出,取得或开具发票冲抵;
  4. 主体架构避税——在税收优惠地设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把劳务报酬转换为经营所得。

二、处置口径的三档

档位通告里的典型表述常见情形
追缴 + 滞纳金 + 罚款处理决定 + 处罚决定并列通告中最常见
罚款 + 追缴(并罚)按偷税定性,处一定倍数罚款情节中等、有配合情节
移送公安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数量相对少,金额或情节严重

三、三种查法

  • 按主体查:搜「主播」「直播」「达人」,覆盖六年内相关通告;
  • 按类别查:搜「隐匿收入」「阴阳合同」「虚开」,按手法切;
  • 按行业查:叠 行业-直播电商,看同行业的处置演化。

四、边界

本库只收录官方公开通告,当事人名称与事实以官方原文为准;本页给的是类别口径与检索路径,不构成对任何具体主体或交易的法律意见。涉刑案件的处理边界与刑事风险,不在本库承接范围内,请转执业律师个案处理。

基于来源:税亦有道|税案通告收集·公开库 02_税务通告整理分析/问答解读/B01_主播偷税案例速览、01_简介。条数为库内统计口径,随更新漂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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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永生律师

税亦有道 · 零久税务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