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第21号公告对离岸信托的中国税意味着什么?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于 2026 年 7 月 24 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十八条)。需把三个时间点分清: 实施日——2026 年 7 月 24 日(发布之日); 规则适用起点——2026 年 1 月 1 日起发生的财产装入与存续期收益,按本公告申报缴纳; 过渡安排(第十七条)——2026 年 1 月 1 日前的存续期收益,不区分所得项目,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在本公告实施之日起 90 日内申报,不加收滞纳金;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装入财产的应缴未缴税款,同样在上述 90 日内申报且不加收滞纳金。 它管三件事: 装入要报——以装入时市场价值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税(第三条); 存续要报——居民个人离岸信托及该信托持有、控制、管理的境外实体,存续期间收益无论是否实际分配,均以该居民个人为纳税人按年申报,可选"财产转让所得"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第四条); 清算要报——信托终止时以全部信托财产的清算收益为应纳税所得额,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税(第五条)。 上述三类所得均适用 20% 比例税率(依《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 申报时点(第十五条):装入财产的,为次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存续期间的,为每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就上一年度税款申报;信托终止的,为清算完成之日次月 15 日内。 它不管四件事:我国目前无遗产税与赠与税;境内信托不适用(仅管依照境外法律设立的信托);非居民个人装入财产仅就来源于境内的"财产转让所得"征税(第八条);受金融监管、面向不特定客户独立经营并自担风险的银行、保险、证券、基金等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被明确排除(第一条)。 两条硬规则(第四条第三款):离岸信托设立、存续过程中发生的受托人报酬、信托管理费、法律服务费、投资顾问费等各项费用不得抵减应纳税所得额;“财产转让所得"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不得相互抵减,损失额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抵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