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直播带货的偷税案,在通告里能看到什么?

主播与网络达人是本库的高频主体之一。这类通告的价值不在个案输赢,而在于它把同一类收入结构下的违法手法重复展示了六年——哪些做法会被认定为偷税、按什么口径追缴、什么情节移送公安,通告里都有对应表述。 一、通告里反复出现的四类手法 隐匿收入——打赏、坑位费、佣金走个人账户或第三方账户,不进对公账、不申报; 阴阳合同——对外公示一份低价合同,另签一份真实分成协议,差额体外循环; 虚开发票抵扣——把个人消费、团队成本包装成经营支出,取得或开具发票冲抵; 主体架构避税——在税收优惠地设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把劳务报酬转换为经营所得。 二、处置口径的三档 档位 通告里的典型表述 常见情形 追缴 + 滞纳金 + 罚款 处理决定 + 处罚决定并列 通告中最常见 罚款 + 追缴(并罚) 按偷税定性,处一定倍数罚款 情节中等、有配合情节 移送公安 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 数量相对少,金额或情节严重 三、三种查法 按主体查:搜「主播」「直播」「达人」,覆盖六年内相关通告; 按类别查:搜「隐匿收入」「阴阳合同」「虚开」,按手法切; 按行业查:叠 行业-直播电商,看同行业的处置演化。 四、边界 本库只收录官方公开通告,当事人名称与事实以官方原文为准;本页给的是类别口径与检索路径,不构成对任何具体主体或交易的法律意见。涉刑案件的处理边界与刑事风险,不在本库承接范围内,请转执业律师个案处理。 基于来源:税亦有道|税案通告收集·公开库 02_税务通告整理分析/问答解读/B01_主播偷税案例速览、01_简介。条数为库内统计口径,随更新漂移。

刘永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