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客观行为与出罪边界是什么?

客观行为:根据法释〔2024〕4号第十条,应当认定为虚开的情形包括—— 没有实际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可抵扣发票; 有实际应抵扣业务,但开具超过实际应抵扣业务对应税款的发票; 对依法不能抵扣税款的业务,通过虚构交易主体开票; 非法篡改发票相关电子信息; 违反规定以其他手段虚开。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最高刑为无期徒刑(刑法§205),核心法益是增值税抵扣制度所保护的税款安全。 量刑档位(法释〔2024〕4号第十一条): 入罪——虚开税款数额十万元以上,即应定罪处罚; 数额较大——虚开税款数额五十万元以上; 数额巨大——虚开税款数额五百万元以上; 其他严重情节——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税款达三十万元以上,或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且数额三十万元以上;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对应无法追回税款三百万元以上等情形。 以同一购销业务名义,既虚开进项又虚开销项的,以其中较大的数额计算。 出罪边界(关键限缩):同解释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且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本罪论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有货"不等于出罪,“对开、环开"以是否造成税款损失为界——未造成税款损失的不构成本罪。 基于来源:税亦有道|涉税刑事审判·公开库 20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205(2023 修正);法释〔2024〕4号第十、十一条(2024-03-20 施行)。条文以官方原文为准,个案请咨询执业律师。

刘永生律师